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305,195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