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交簡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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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北交簡字第90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瀅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所為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被告 高詩涵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瀅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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