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37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程偉珊 (即程珮珊之繼承人)
程偉庭 (即程珮珊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376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0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建瑋
書記官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程怡珊、程偉珊、程偉庭應於繼承程珮珊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667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程珮珊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鄭梅君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