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信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信昌(下稱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22日夜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嗣於同日晚上10時10分許,行經中山路1320之3號前,原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措施,且依當時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適告訴人 張淑芳 (下稱告訴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直行在被告前方,兩車因此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左側性膝部挫傷及右前胸壁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