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3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3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財源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
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財源於民國106年8月16日中午12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街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國興街與新民街口處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路口之狀況,隨即貿然直行,適有 房佩妮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國興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而來,2車遂發生碰撞,致房佩妮倒地並受有左側第9及第10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呂財源涉有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呂財源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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