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八一三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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