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宗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宗柏 被告 蔡兆欣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被告 王鳳蘭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兆欣、王鳳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兆欣、王鳳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32,06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0,8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3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