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51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盧奕翔
被   告  吳震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1月29日14時34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區○○○道○段187燈桿處時,因涉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
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由訴外人 沈大鈞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造成B車受有損害。經送廠
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台幣(下同)22,801元(其中
工資費用:5,810元、鈑金費用:1,535元、零件費用:15,4
56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訴外人沈大鈞,依保
險法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
53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804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估價單
、車損照片、理賠計算書、賠償給付同意書及統一發票等件
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被告駕駛A車之過失行為
致B車受損,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
,自為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之修復
費用為22,801元(其中工資費用:5,810元、鈑金費用:1,5
35元、零件費用:15,456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
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104年2
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
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
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
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則至發生系爭車禍之日即
104年11月29日為止,B車僅實際使用10月,故原告就更換零
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4,753元之後
,應以10,703元為限(即零件費用15,456-折舊4,753元=
10,7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下計算書),加上其餘非屬
零件之工資費用5,810元、鈑金費用1,535元,共計18,048元
。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民法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8,04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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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5,456×0.369×(10/12)=4,753
第1年折舊後價值15,456-4,753=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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