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95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王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
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捌佰玖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