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三月三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復否認有部分詐欺之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