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非訟代理人陳心慧(申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葉新科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葉新科(男,民國二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葉新科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葉新科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葉新科現已102歲,並由嘉義市西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嘉市西戶資字第1024500025號函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通報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查訪表、戶籍謄本、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5年6月1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55007084號函暨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及保險對象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核與其主張相符,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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