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拾包(合計淨重肆拾壹點柒柒公克,另包裝袋拾只)及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壹點肆叄陸壹公克,另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院依法核無不合,除所扣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於送鑑定時,因採樣送驗而耗損,驗餘合計淨重為1.4361公克,非原重
1.4554公克,應予更正外,另盛裝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無從析離,縱加以清洗,亦難保未殘留有毒品成分,為確保執行之正確性,應一併視為毒品,而與毒品一起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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