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新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珠 送達代收人 江俊傑 律師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0年6.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鎧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