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慧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菓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明文可參。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111年9月2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係依同法第1條、第2條、第6條及第20條以定管轄法院,則聲請人主張依同法第15條侵權行為地由本院管轄,於法不合,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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