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19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吉成興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巫玉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