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 黃騰輝 被告 江以偉 上列被告江以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08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黃騰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關於被告江以偉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陳柏諺 刑案部分,經本院依法通緝中,被告 顏玄昌蘇偉宏林亮 汝刑案部分尚未審結,是以原告對被告陳柏諺、顏玄昌、蘇偉宏、 林亮汝 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再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曾正龍法官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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