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慶勳 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4,056,12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14,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5.58平方公尺=4,056,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