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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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豐營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冠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8,744元,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故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