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玉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品薩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柳寶珠
一、債務人柳寶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務人品薩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