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5號原告 陳吳玉璉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 律師被告上煒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賴志明 人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