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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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24號聲請人 鄭純慧 代理人 曹王貴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