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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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女用皮夾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1154號緩起訴處分,於96年11月16日確定,97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得之仿冒LV女用皮夾1只,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LV女用皮夾1只,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82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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