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撤緩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8年2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12月15日」,應予更正)以98年度簡字第371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緩刑2年,於民國98年3月16日確定在案。另於緩刑期前即97年7月25日更犯詐欺罪,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於98年2月25日以98年度嘉簡字第2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8年3月26日確定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二、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並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上開兩案均係以網路拍賣詐騙被害人得標匯款之方式以詐取財物,致遭判處罪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在卷足核,是兩案之罪質與內容相類似,顯見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裁定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