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0號原告 陳雅芬
魏美惠 廖素雲 張淑婷 林玉圓 洪淑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25,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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