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泉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24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泉忠已坦承全部犯行,本案並已審結,已無串證或滅證之疑慮,被告有固定住所,更無逃亡之必要,且被告母親年邁,非常思念親人,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
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共4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5年6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查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甫因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4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4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且目前尚有多件毒品案件繫屬法院(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經判處上開刑期後,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從而,本院認為上開情形,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至於,被告家庭狀況如何、是否有串證或滅證之虞,核與本院羈押原因無關,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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