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吳陳玉枝 相對人 涂呂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
5月3日,並簽立借據一紙及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為憑,再於109年2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1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並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及借據各一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屋鄉│外獅潭││1110││3257│1/6││└─┴───┴────┴───┴──┴────┴─┴──────┴────┴──────┘附表二: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到期日││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未載│壹佰萬元│109年2月3日│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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