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原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黃姵婷
劉冠均 被告 謝政 原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10月13日具狀陳報檢舉光碟及該光碟之內容、截圖到院,有卷附民事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鄭楚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