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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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2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陳采瑜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乙○○結夥二人以上,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竊取森林主產物,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捌萬參仟肆佰捌拾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壹輛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結夥2人以上,於民國98年11月22日晚上7時許,由乙○○駕駛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搭載其胞弟甲○○,前往苗栗縣○○鄉○○○道,由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南庄分站巡視員 邱經盛 負責管理之南庄第10號國有林班地內GPS座標X:247557、Y:0000000處,將他人盜伐後棄置現場之牛樟木36塊(山價共新台幣91740元)搬運上車而竊取之,得手後駕駛該車離開,於同日晚上10時許,途經苗栗縣○○鄉○○村○○○○道路台電山青桿17號前,為埋伏之森林警察隊新竹分隊員警所查獲,警方並在車內扣得上開牛樟木36塊(已發還)。
(二)案經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大湖工作站南庄分站巡視員邱經盛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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