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訴字第9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32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陳采瑜通譯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未經許可,寄藏子彈,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拾參顆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95年9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小五 」之成年男子,於98年11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苗栗縣○○鎮○○路「大地球電子遊藝場」外面,交其保管具有殺傷力之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19顆,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子彈,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予以收受,並藏置在苗栗縣○○鎮○○路○號4樓之6空屋之窗戶陽台上。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查隊員警,於98年11月25日下午4時25分許,前往上開空屋敲門,正在空屋內睡覺之詐欺通緝犯甲○○驚醒,從該公寓4樓跳窗,跳到隔壁棟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街○號樓頂,仍為埋伏之警員所逮捕,甲○○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向警方自首上情,警方則在該空屋窗戶陽台,取出上開口徑12GAUGE制式霰彈19顆(鑑驗時試射6顆,剩餘13顆)。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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