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8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安定鄉六嘉村六塊寮45號)於民國69年6月22日已行方不明,生死不明達10年以上,經本院以99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宣告被繼承人甲○○於76年6月22日下午12時死亡,其生前遺有臺南縣○○鄉○○○段○○○○○號土地1筆,聲請人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甲○○之財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查無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得以行使權利,又無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足資召開親屬會議,以定遺產管理人,致遺產迄今閒置,並有失權之虞,且民法第1185條明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聲請人本於國有財產管理職務,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所有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1件、本院99年度亡字第13號民事判決影本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1號、99年度亡字第13號卷宗核閱綦詳,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甲○○並無任何繼承人,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查被繼承人甲○○並無任何繼承人,且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則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為使被繼承人甲○○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