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周靜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萬7,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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