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程允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奕 為之遺產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黃奕為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暨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