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號聲請人 郭如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陳雅芳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共9張,到期日依本票所載,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件,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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