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1弄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依兩造間之借據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因契約涉訟者,如
債務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查
,系爭契約所定履行地為撥貸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南
分行,住址:台南市○○路○段○○○號」,是本件契約之債務
履行地在本院轄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乙○○於民國94年1月27日向原告借到貸款新台幣
30萬元整,與原告訂立借據,依上開約定,應將所欠金額
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
欠消費借貸款全數一次清償,利息第一期至第三期按定儲
利率指數(1.50%)加1.52碼(每碼0.25%)即年息1.88%
按月固定計付,第四期至第六期按定儲利率指數(1.50%
)加17.52碼(每碼0.25%)即年息5.88%按月固定計付,
第七期起至清償日止按現時定儲利率指數(1.86%)加29.
52碼(每碼0.25%)即年息9.24%按月計付。另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另按該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另按該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詎料被告乙○○貸款本、息繳至民國94年12月25日,自民
國95年1月25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已逾期一次以上,計
欠貸款本金新台幣251,617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第4條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
依民法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及民事訴訟法規定,
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
明細、歷次丙○○○定儲利率指數等件影本各一件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綜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