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再簡字第4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95年9月29日本院確定判決(95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提起再審
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定有明文,因此,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自應依
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復有同法條第1項之明文,且該規定依同法第
505條規定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
裁定限令該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民國96年1月12日寄存送達再審原告(依法自寄存之日起
經10日發生效力,即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並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其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