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57號
聲請人甲○○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度催字第17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黃柄縉法官唐于智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江虹儀┌────────────────────────────────────────┐│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20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270││├──┼──────────┼────────┼────┼───┼────┼───┤│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47││├──┼──────────┼────────┼────┼───┼────┼───┤│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77││├──┼──────────┼────────┼────┼───┼────┼───┤│005│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9││├──┼──────────┼────────┼────┼───┼────┼───┤│006│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