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5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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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即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1日向被告訂購婚
紗攝影照片及禮服,並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20000元,
作為定金,豈料,被告本應依約於96年8月20日及同年月23
日提供禮服予原告挑選,且由負責婚紗攝影之攝影及化妝人
員出面與聲請人進行相關拍攝事宜之協調,然被告均無法如
期履約,原告自有權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之規定,請求收受
定金之被告加倍返還。爰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被告對於前揭時、地收受原
告交付之定金20000元,亦不爭執,惟辯稱:伊無違約云云
。經查:證人即與原告接洽之經辦人員 王翠玲 到庭證稱:「
〔(提示支付命令卷發票予證人閱覽)這張發票是否你開發
的?〕是的,這發票是我開發的。這是訂結婚包套的訂金,
包括拍照、禮服、捧花等。我在公司擔任門室主任。他們在
八月十一日星期六預約時,我們約好八月十三日星期一挑禮
服,順便量西服。八月十四日打電話說禮服部份有問題,我
說沒有關係,後來原告打電話跟經理約,但是約定時間經理
、攝影師等沒有到場,後來公司人員請求再改期,而之後原
告就要求退定解約。」、「這個案子是我接的沒錯,我有答
應要幫原告挑禮服沒錯,但是我沒有講什麼時間。我有交代
別人幫原告服務。我的職務是李經理代理。」各等語。足見
被告之經辦人員於休假期間,並未將代理人資訊充分告知原
告,並將原告之契約內容移交代理人,致本件契約無法履行
,原告訴請被告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自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9條第3項之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
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2 月  26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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