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9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98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8日失竊,未查明
事實,竟到刑事組指控原告是竊盜者,致使原告無故遭刑事
組調問並製作筆錄,嗣後並接到法院傳票而到庭應訊,因原
告提出有力之證明以證實清白,復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原告遭被告不實指控,造成名譽
受損,持續將近3個月之時間無法工作及精神受打擊,而須
依靠就醫及藥物才能入睡,因此請求被告賠償原告3個月工
作損失新台幣(下同)000000元、醫療費用100000元及精神
慰撫金300000元,共計5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等情,被告則
否認有向偵查機關指控原告竊盜之事實,辯稱:伊甚至於偵
查中亦有向檢察官表示不想追究云云。經查:本件被告於偵
查中係指稱:伊不對被告(即本件原告)提起告訴,此有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317號96年6月7日詢問
筆錄影本附卷可稽,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
權行為之事實,是原告之訴,自屬無據。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
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陳君偉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