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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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東交簡字第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東交簡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文忠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林文忠於民國99年7月22日上午8時許,在新竹縣○○鄉○○村○○路○○○號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由路邊起駛欲駛入車道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一切情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林文忠竟疏未注意後方來車,即貿然駛入車道內,適同向後方 古欣靄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經上開地點時,突見林文忠所騎乘之上開機車駛入車道內,閃避不及,致古欣靄所騎乘之上開輕型機車車頭撞擊林文忠所騎乘之前揭機車左側車身,造成古欣靄人車倒地,並因而受有四肢多處擦傷、頸部及右手腕挫傷之傷害。林文忠於肇事後停留現場,於員警前來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林文忠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古欣靄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之證述。
(三)新竹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8幀。
(五)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99年10月25日竹苗鑑990609字第0995303393號函及鑑定意見書、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100年1月17日覆議字第1006200221號函。
(六)被告林文忠雖坦認於上開時、地未遵守交通規則,騎駛前揭重型機車,然辯稱:伊並未撞告訴人,係告訴人撞伊,故不願賠償告訴人損害等語。惟查:
1、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基前所述,被告在路邊駛入車道時,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之駕駛行為,顯已影響告訴人之行車安全,其自有過失甚明。
2、本件經送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結果,認:被告駕駛重機車,由路邊駛入車道欲在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未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有臺灣省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竹苗區990263案鑑定意見書1份在卷可證。復經被告提起覆議,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亦認:林文忠駕駛重機車,由彎道處之路邊駛入到車道欲在行車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未注意讓車道上之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等情,有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100年1月17日覆議字第1006200221號函乙份在卷可稽。
3、又告訴人因本件事故致受有前揭傷害,是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
4、綜上,被告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林文忠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2、刑罰減輕事由(自首):被告於肇事後於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在現場等候警員前來處理,並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警員接獲通報而到達車禍現場,尚未確切懷疑係林文忠肇事之際,向警員自首坦承肇事,同時願意接受裁判等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刑有加重及減輕之事由,應先加後減之。
(二)科刑:審酌被告因一時不慎,致有本件犯行,並參諸被告在路邊駛入車道,未禮讓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之過失程度、因其過失行為造成告訴人所受傷害情形,及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暨被告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淑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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