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忠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6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忠村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2、3、4、6(1次有期徒刑2月部分)、10、1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5、6(4次有期徒刑2月部分)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7、8、9、11、12所示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其入監經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附表:
┌─┬─────┬──┬─────┬─────────┬──────┐│編│罪名│判決│案號│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毒品危害防│桃園│97年度審訴│有期徒刑6月,共3罪│97年7月4日│││制條例│地院│字第442號│有期徒刑3月││├─┼─────┼──┼─────┼─────────┼──────┤│2│毒品危害防│桃園│97年度審訴│有期徒刑6月、2月│97年6月30日│││制條例│地院│字第428號│││├─┼─────┼──┼─────┼─────────┼──────┤│3│偽造文書│士林│98年度訴字│有期徒刑3月、2月、│99年3月31日││││地院│第182號│2月││├─┼─────┼──┼─────┼─────────┼──────┤│4│偽造印文│桃園│97年度桃簡│有期徒刑3月│98年8月31日││││地院│字第3839號│││├─┼─────┼──┼─────┼─────────┼──────┤│5│毒品危害防│新北│98年度訴字│有期徒刑8月、6月│98年6月30日│││制條例│地院│第2033號│││├─┼─────┼──┼─────┼─────────┼──────┤│6│竊盜│桃園│98年度易字│有期徒刑2月,共5罪│99年3月29日││││地院│第1137號│││├─┼─────┼──┼─────┼─────────┼──────┤│7│毒品危害防│桃園│99年度審訴│有期徒刑9月、7月│99年3月12日│││制條例│地院│字第334號│││├─┼─────┼──┼─────┼─────────┼──────┤│8│毒品危害防│桃園│99年度審訴│有期徒刑9月、7月│99年6月18日│││制條例│地院│字第853號│││├─┼─────┼──┼─────┼─────────┼──────┤│9│偽造印文│桃園│99年度桃簡│有期徒刑4月│99年6月30日││││地院│字第1048號│││├─┼─────┼──┼─────┼─────────┼──────┤│10│偽造文書│桃園│99年度桃簡│有期徒刑3月│99年6月13日││││地院│字第1307號│││├─┼─────┼──┼─────┼─────────┼──────┤│11│偽造文書│士林│99年度湖簡│有期徒刑4月│99年12月24日││││地院│字第574號│││├─┼─────┼──┼─────┼─────────┼──────┤│12│毒品危害防│桃園│99年度審訴│有期徒刑9月、7月│99年10月8日│││制條例│地院│字第1758號│││├─┼─────┼──┼─────┼─────────┼──────┤│13│偽造文書│桃園│99年度桃簡│有期徒刑2月│99年12月31日││││地院│字第26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