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鈺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鈺旂因犯竊盜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鈺旂因犯竊盜等2罪,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3188號及108年度簡字第385號判決各判處拘役20日、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容淑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竊盜│拘役20│107年8月│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7年10││107年12│臺南地檢││││日,如│14日│107年度│107年度簡│月23日│同左│月3日│107年執││││易科罰││營偵字第│字第3188號││││字第1093││││金,以││1620號│││││6號││││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二│竊盜│拘役30│107年11│臺南地檢│臺南地院│108年2月││108年4月│臺南地檢││││日,如│月11日│108年度│108年度簡│27日│同左│8日│108年執││││易科罰││營偵字第│字第385號││││字第2739││││金,以││81號│││││號││││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