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錦鍾 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
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二樓、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有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十五條在卷可證;而原告總行位於台北市○○路○號,其管轄法院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慕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周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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