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法矯司字第○九五○九○七五七七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乙份等卷證,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