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24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朋鎧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朋鎧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新北市中和區秀士里里長候選人即告訴人 徐健偉 之競選旗幟擺放於該處,詎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打火機點燃香菸後,將未熄火之香菸放在徐健偉競選旗幟上人像眼睛部分,任由香菸燃燒,致競選旗幟受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徐健偉。嗣徐健偉查悉上情,並提供上開競選旗幟1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偵查起訴,由檢察陳炎辰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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