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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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47號原告 劉黃朝子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黃春雄
林怡伶 黃洲信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美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8行、第23行關於「萬分之六四八」之記載,應更正為「萬分之六四六」;第3頁第16行、第5頁第30行、第8頁第7行、第23行關於「648/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46/10000」;附表一關於登記文號為103年 莊登字 第295180號部分記載之權利人「黃美珊」,應更正為「林怡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本院已於110年1月11日就前開判決有顯然錯誤為第一次裁定更正,本次不再重覆更正,附予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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