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憲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45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許憲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許憲宗於民國100年8月8日17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沿臺南市○○區○○路內側快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西和路與和真街交岔路口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有自然光線、視距良好、道路平坦無缺陷,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擦撞適沿同路段機慢車優先道駛來,在該路口欲做左轉彎、由 凃炎松 騎乘後搭載 凃文晴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致凃炎松、凃文晴2人車倒地,凃炎松受有額頭擦傷併挫傷、雙下肢擦傷、左手挫傷等傷害(未提出告訴),凃文晴則受有左下肢擦傷、左上肢擦傷、左上犬齒部分斷裂等傷害(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凃文晴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許憲宗明知凃炎松、凃文晴2人因其肇事受有傷害,竟未為必要之扶助、保護行為,亦無留下本身之聯絡資料,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而逕自駕車離去,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凃文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憲宗坦承不諱,並據被害人即證人凃炎松、凃文晴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在卷,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現場照片34張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張暨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事證明確,被告本件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肇事致被害人凃炎松、凃文晴2人受傷後,不思對於被害人等施以救護或為必要之扶助、保護措施,竟採取肇事逃逸之方式規避,足見其漠視他人權益之心態,對於被害人生命、身體及求償權行使之危害非輕,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考量被害人2人本件所受之傷害均屬輕微,且被告事後已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並經被害人凃文晴撤回告訴,此有請求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參見偵查卷第31頁)足參,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可見其悔意,兼衡被告之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高職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損害,信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被告以逃逸方式規避其肇事責任,顯然欠缺守法之正確觀念,為強化其法治概念,促使被告於緩刑期間,能深知戒惕,且知法守法,預防其再犯,以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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