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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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9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923號原告 于明 被告 廖國丞
馮振武 黃品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廖國丞、馮振武、黃品霖被訴對原告于明犯公然侮辱犯行,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00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等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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