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趙常羢 被告 許馨予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22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張琇涵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黃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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