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 吳政洋 )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8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內資料均不可遮掩)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不可遮掩)。
二、補正被代位人吳政洋(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被繼承人吳海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可能有十位,主登記次序4~13,請查證)為被告;若其中有無亡故者,續行查明其繼承人戶籍謄本。
三、更新起訴狀,列完整被告之姓名、住址,並按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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