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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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照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萬7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另提出被告 高嘉隆李玉玲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已遷出境外,請速陳報被告二人遷出之國外住所、地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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